红双喜国家队比赛服-红双喜足球
1.李宁的资料
2.乒乓球拍为什么一面为红色另一面为黑色
3.介绍有关乒乓的东西
李宁的资料
就在百度百科里:编辑本段]李宁(中国)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董事长
1.体操王子
2008年第29届北京奥运会主火炬手
性别:男
民族:壮族
身高:1米64
体重:58公斤
出生日期:1963-9-8
出生地:广西柳州市
籍贯:广西来宾市
现已通过香港优才计划移民香港
妻子:陈永妍
教育:北京大学法学院1998级学士。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2000级EMBA。
运动项目:体操
运动经历:7岁开始练习体操,10岁入广西壮族自治区体操队,1980年被选入国家体操集训队。
最好成绩:1982年 第6届世界杯体操赛上,在男子全部7个个人项目中,获全能、自由体操、单杠、跳马、鞍马和吊环6项冠军,余下的双杠项目也获得了第三名,成为世界体操史上至今唯一取得如此令人惊叹好成绩的运动员。由于这个成绩只有获得全部7项个人金牌或包括全能之内的6项个人金牌再加个人单项的银牌等两种情况才能打破这个记录,故李宁当年这个结果不但空前,几乎也是绝后了,创造了世界体操史上的神话,被誉为“体操王子”。
2.运动成绩
1981年 第11届世界大学生运动会自由体操和鞍马冠军,全能第五名
1982年 第6届世界杯体操赛上,获自由体操、单杠、跳马、鞍马、吊环和全能6项冠军,成为世界体操史上首位取得如此好成绩的运动员
1982年 第9届亚运会体操全能、吊环冠军、双杠亚军、男子团体冠军
1983年 第22届世界体操锦标赛男子团体冠军、跳马亚军和自由体操、吊环第三名
1984年 第23届奥运会自由体操、吊环和鞍马三枚金牌、跳马银牌和全能铜牌,男子团体银牌
1985年 第23届世界体操锦标赛吊环冠军、鞍马、自由体操和团体亚军
1986年 第10届亚运会体操全能、自由体操和吊环冠军
1986年 第7届体操世锦赛全能鞍马和自由体操冠军
3.国内所得荣誉
他独创动作“吊环正吊臂后悬垂前摆上接直角支撑”和“双杠大回环转体180度成倒立”,被国际体联命名为“吊环李宁摆上”和“双杠李宁大回环”
1980年 获运动健将称号
1983年 当选全国十佳运动员
1984年 获解放军总政治部一等军功奖章、共青团中央授予的新长征突击手称号和广西人民政府授予的特等劳动模范称号
1985年 当选全国十佳运动员,加入中国***
1986年 当选全国十佳运动员并获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
1987年 当选全国十佳运动员
1987年 被接纳为国际奥委会运动员委员会委员,成为亚洲区唯一代表
1994年 被评为“建国45周年体坛45英杰”
1999年 被国际体育记者协会评为“本世纪最佳运动员”
1999年 当选为中国体育报社、中央电视台和山东潍坊亚星集团联合主办的评选“新中国体育五十星”
1999年 当选为中国奥委会、霍英东基金会和中国体育记者协会共同主办的评选“世纪之星”中国最佳运动员称号。
2000年 被国际体联收录国际体操名人堂,成为中国运动员中第一个世界体操名人.
他一共获得了14个世界冠军及世界纪录
2008年 当选中国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火炬手,作为最后一棒火炬手点燃奥运圣火。
4.点燃圣火
在2008年8月8日晚举行的北京奥运会开幕式上,在最激动人心的点火环节,不出众人意料,由“体操王子”李宁以“空中飞人”的方式点燃了设在国家体育场“鸟巢”的北京奥运主火炬台,奥运圣火点燃的刹那,全场沸腾欢声雷动,气氛达到了最高潮。
被全球媒体聚焦的北京奥运会主火炬台圣火点燃的时刻终于到来。在经过许海峰、高敏、李小双、占旭刚、张军、陈中、孙晋芳的手手相传后,“体操王子”李宁的出现引爆了全场的最高潮,这一刻,全世界的目光都集中在了中国北京国家体育场,都集中在了李宁的身上。
李宁高擎着手中被点燃的火炬,徐徐升到空中,并作出跑步姿势,在国家体育场上空环绕。随着他的步伐前进,一幅“祥云”卷轴徐徐展开。并在主火炬塔下点燃奥运圣火,霎时间焰火、欢呼融成了“鸟巢”的最强音。
5.情况简介
1988年汉城奥运会后退役,并进入了商业界,以其姓名命名的“李宁牌”服装及健力宝饮料多次赞助各种体育活动,为体育事业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有“天才”、“神童”、“体操界的巨人”、“中国王牌”等美誉是体操界少有的获得此类荣誉的运动员。
从事体操运动十几年中,李宁获得的奖牌多达100多块。
1963年,李宁出生于广西。他7岁开始练习体操,17岁进入国家体操队,26岁退役。李宁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学士学位及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EMBA。1981年,他获得了世界大学生运动会男子自由体操、鞍马、吊环三项冠军。1982年第六届世界杯体操赛上,李宁一人独得男子全部7枚金牌中的6枚,创造了世界体操史上的神话,被誉为"体操王子"。
1984年,在23届洛杉矶奥运会中,李宁共获3金2银1铜,接近中国代表团奖牌总数的1/5,他也成为该届奥运会中获奖牌最多的运动员。1985年,荣获世界体操锦标赛吊环冠军。1986年,获第七届世界杯体操赛男子个人全能、自由体操、鞍马三项冠军……在17年的运动生涯中,李宁共获得国内外重大体操比赛金牌106枚。1987年,李宁成为国际奥委会运动员委员会亚洲当时的唯一委员。1999年,李宁被世界体育记者协会评选为“二十世纪世界最佳运动员”,他的名字和拳王阿里、球王贝利、飞人乔丹等25位体坛巨星一道登上了世纪体育之巅。
1989年退役后,李宁加盟广东健力宝集团,创立了"李宁"体育用品品牌,并以赞助90年亚运会中国代表团为契机,开始了李宁公司的经营业务,从而开创了中国体育用品品牌经营的先河。1992年巴塞罗那奥运会,"李宁牌"被选为中国体育代表团专用领奖装备,从而结束了中国运动员在奥运会上穿着国外体育品牌服装的历史。经过十年的发展,"李宁"早已成为中国体育用品的第一品牌。现在,李宁领导着自己的公司正向着品牌国际化的目标阔步迈进,目前"李宁"已同海外九个国家和地区的经销商签订了代理协议……
本着“源于体育,用于体育”的精神,李宁一直积极地支持着国内外的体育事业。在北京申奥的过程中,李宁公司就是一个热心的赞助商,申奥成功之后,李宁公司仍将一如既往地去推动中国体育事业的发展。李宁也非常热心于公益事业。
6.李宁[1]运动品牌创办人
概述李宁品牌
1990年,李宁有限公司在广东三水起步。创立之初即与中国奥委会携手合作,透过体育用品事业推动中国体育发展,并不遗余力赞助各种赛事。1995年,李宁公司成为中国体育用品行业的领跑者。2005年,李宁公司继续保持行业领先地位,销售额创下历史新高,向着国际一流品牌的目标冲刺
产品的专业化属性,是在体育用品行业中竞争的基础。李宁公司把产品的研发,看作一个不断创造纪录、刷新纪录的赛程。早在1998年,公司就建立了本土公司第一家服装与鞋的产品设计开发中心,率先成为自主开发的中国体育用品公司;2004年,李宁公司与香港中文大学人体运动科学系合作,对李宁公司生产的运动鞋的力学特性进行运动生物力学测试,建立专业运动员的脚型数据库,对专业运动特征进行数据搜集和分析,从而进一步提高产品的专业性和舒适度。经过十五年的探索,李宁产品已由单一的运动服装,发展至运动服装、运动鞋、运动配件等多系列并驾齐驱。不久的将来,李宁牌将致力跻身世界一流品牌,为全世界的运动员和体育爱好者提供专业的体育产品。因为这样的热忱,李宁公司拥有了中国最大的体育用品分销网络。同时,李宁公司的国际网络也在不断拓展,目前已进入23个国家和地区。
每一个冠军团队的背后,必然有一套卓有成效的管理方法。李宁公司也是如此。在实践与探索中,形成了一套适合自身的战略规划模式和管理体系,使公司组织运作顺畅无阻,战略执行果断快速。目前,李宁公司正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以ERP为起点的信息系统,全面整合产品设计、供应链、渠道、零售等资源,发展电子商务,进一步提高运作效率和品牌形象。
“推动中国体育事业,让运动改变我们的生活”,是李宁公司成立的初衷。李宁公司从不放弃任何努力以实现这一使命。从1990年支持北京亚运会中国体育代表团开始,李宁公司对体育事业已投入大量赞助,同时也创造了数以万计的就业机会。
独特的企业文化,是李宁公司每个部分紧密协作、奋力向前的接力棒,使所有的供应商、经销商、服务商成为合作伙伴,让所有的员工合力同心。李宁人相信:人有无限潜能。运动让人更加自信,敢于表现,不断发掘潜能、超越自我——有这样的品牌观,并始终不渝地付诸实践:1990年,李宁公司成为第一家赞助亚运会中国体育代表团的中国体育用品企业;1992年,李宁公司为中国奥运代表团提供领奖装备,成为第一个赞助奥运会的中国体育用品企业;1993年,李宁公司率先在全国建立特许专卖营销体系;1998年,李宁公司率先在广东佛山建成中国第一个运动服装与鞋的设计开发中心;1999年,李宁公司与SAP公司合作,引进AFS服装与鞋业解决方案,成为中国第一家实施ERP的体育用品企业;2004年,李宁公司在香港联交主板成功上市,成为第一家在海外上市的中国体育用品企业;2005年,李宁公司成为NBA官方合作伙伴;2006年,李宁公司成为ATP中国官方市场合作伙伴。
发展历程
1990年,李宁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创立之初即与中国奥委会携手合作,通过体育用品事业推动中国体育发展,并不遗余力赞助各项体育赛事。1995年,李宁公司成为中国体育用品行业的领跑者。2004年,李宁公司继续保持行业领先地位,销售额创下历史新高,向着国际一流品牌的目标冲刺… 李宁LOGO创意
● 1990年-1992年---创立阶段
● 1993年-1995年---高速发展阶段
● 1996年-1998年---经营调整阶段
● 1999年-2001年---二次发展阶段
● 2002年-2003年---品牌重塑阶段
● 2004年至今------专业化发展阶段
1989年,李宁先生开始筹备李宁的设计方案,同年4月,正式注册“李宁牌”商标。
1990年5月,李宁公司在广东三水起步,从事“李宁牌”运动服装的生产经营
1990年8月,“李宁牌”运动服被选为第十一届亚运会圣火传递指定服装、中国国家代表队参加亚运会领奖服及中外记者的指定服装,“李宁牌”伴随亚运圣火传遍全国。
1991年,李宁公司开始全面经营李宁牌运动服装、运动鞋。
1992年,李宁牌装备被选为第二十五届巴塞罗那奥运会中国代表团指定领奖服装、领奖鞋,结束了中国运动员在奥运会上使用外国体育用品的历史。
1993年,李宁公司迁址北京。
1993年,李宁公司率先在全国建立特许专卖营销体系。
1995年,李宁公司参加天津“中国体育用品博览会”,订货量占总成交额的一半,成为中国体育用品行业的领跑者。
1996年,李宁公司赞助中国体育代表团参加二十六届亚特兰大奥运会。
1997年,李宁公司在佛山建成了李宁体操学校,这是第一家由企业投资建成的体操培训机构。
1997年,李宁公司在全国建立起自营分销网络。
1998年初,北京李宁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成立。
1998年3月,李宁公司率先在广东佛山建成中国第一个运动服装与鞋的设计开发中心。
1998年4月,李宁公司与美国杜邦公司(现英威达公司)合作,引入CoolmaxR面料。
1998年8月,中国遭遇百年不遇的洪水灾害,李宁公司向江西、安徽、湖南、湖北、东北等地赈灾600万人民币。
1999年,李宁公司与SAP公司合作,引进AFS服装与鞋业解决方案,成为中国第一家实施ERP的体育用品企业。
2000年6月,李宁公司成功赞助法国体操协会成功,李宁牌产品成为“法国体操队唯一比赛及领奖装备”。
2000年,李宁公司赞助中国体育代表团参加第二十七届悉尼奥运会,“龙服”、“蝶鞋”被各国记者评为了“最佳领奖装备”。
2001年,李宁公司与意大利及法国著名设计师签约,产品设计走上专业化和国际化的道路。
2001年7月,中国跳水队身着“李宁”跳水服出征世界跳水锦标赛。
2001年10月,李宁公司首家海外品牌形象店于西班牙桑坦德开业。
2001年12月,李宁先生出任“中华骨髓库”“爱心大使”。
2001年,李宁公司营业额达到约7.34亿元人民币。
2002年,李宁公司确立全新品牌定位:李宁,一切皆有可能。
2002年,李宁公司与杜邦公司(现英威达公司)建立合作,莱卡面料大量应用在李宁牌服装中。
2002年9月,李宁公司为西班牙女篮参加第十四届世界女篮锦标赛提供一体连身比赛服。
2002年底,李宁公司确立公司的使命、愿景、价值观及业务发展战略。
2002年,李宁公司营业额达到约9.58亿元人民币。
2003年8月,“李宁”第三代形象店在全国范围内推出。
2003年11月,“李宁杯全国大学生五人制足球联赛”在北京、天津、上海等13个省市正式启动,同时嘉年华活动在全国启动。
2003年11月,E-POS项目正式启动,标志着李宁公司开始全面启动渠道管理信息系统宁公司与中国国家U18男子篮球队签约,为中国男篮出征2008奥运会培养人才,李宁公司也开始进入篮球专业领域。
2003年12月,李宁公司与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和悉尼科技大学商学院合作,联合开设了首个中外合作体育管理硕士项目,为2008北京奥运培养优秀的体育管理人才。
2003年12月,李宁公司向内蒙古、江西、陕西、云南、广西、湖南等地震、洪水灾区捐赠物资,价值一千万人民币。
2003年,李宁公司营业额达到约12.76亿元人民币。
2004年2月,第一款李宁牌专业足球鞋提供西班牙篮协签约,与西班牙男子篮球队、女子篮球队签约至2008年。
2004年6月28日,李宁有限公司在香港联交主板成功上市(股票编号:2331),这是第一家内地体育用品公司在香港上市。
2004年8月,李宁公司第四次赞助中国奥运代表团,“锦绣中华”领奖服和“极光”领奖鞋在雅典交相辉映。
2004年8月,李宁公司与美国Exeter 研发公司Ned Frederick 博士合作,共同致力于李宁运动鞋核心技术的研发。
2004年9月,第一款李宁牌专业篮球鞋Freejumper问世,标志着李宁进入专业篮球产品2004年9月李宁有限公司集团战略项目完成。
2004年10月,与DRD设计事务所合作,进行李宁运动鞋的设计工作。
2004年10月,李宁公司大超与中国大学生篮球超级联赛(简称大超联赛)签署长达4年的战略合作协议,成为大超联赛唯一指定运动装备赞助商。
2004年11月,香港设计研发中心“李宁体育科技发展(香港)有限公司”成立,集中负责设计李宁牌服装产品。
2005年1月,李宁公司与NBA签约,成为NBA官方市场合作伙伴。
2005年4月,李宁公司与网易结成合作伙伴,共同打造全新的“李宁-网易体育频道”。
2005年4月,李宁公司与世界最大的切割水晶制造商施华洛世奇公司达成战略合作。
2006年1月,李宁公司与NBA克里夫兰骑士队著名后卫达蒙.琼斯签约,达蒙.琼斯将穿着李宁战靴征战NBA。李宁品牌成为第一个出现在NBA赛场上的中国体育品牌。
2006年3月,李宁001限量珍藏版上市。这是中国体育品牌第一次发售限量版运动鞋。
2006年4月,李宁公司与国际男子职业网球选手联合会ATP(Association Tennis Professional)在北京正式宣布建立中国官方市场合作伙伴关系。
2006年4月,李宁公司和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达成协议,共同打造全新的中国大学生足球联赛。
2006年4月,李宁公司与越南足球协会(VFF)在河内签约,李宁公司将在未来三年内为越南国家男、女足球队以及越南国家U23男子足球队提供装备。
2006年4月,李宁公司与国际男子职业网球选手联合会ATP(Association Tennis Professional)在北京正式宣布建立中国官方市场合作伙伴关系。
2006年6月,NBA克里夫兰骑士队球员达蒙·琼斯受李宁公司邀请来华访问。在为期7天的行程中,达蒙先后访问了北京、杭州、上海三地,和中国消费者亲密接触。
2006年8月14日,李宁品牌联手NBA五十大巨星之一奥尼尔先生,双方合作共同推出“李宁”SHAQ系列专业篮球产品线,共同开拓中国篮球市场。
2006年9月5日,李宁公司推出鞋产品的专业科技平台——“李宁弓”减震科技。“李宁弓”是国内第一个运动鞋的研发科技平台,标志着李宁公司的运动鞋科技眼发能力跻身世界领先行列。
2006年9月12日,李宁品牌与苏丹国家田径队正式签约。苏丹国家田径队将身着李宁公司为其专门设计的训练服,比赛服及领奖服征战2008北京奥运会。
2007年1月5日,李宁与中央电视台携手打造体育频道全新形象
2007年1月12日,李宁与阿根廷国家篮球队签约 品牌国际化策略再迈进一步
2007年1月29日,李宁与瑞典奥委会签约成为奥运代表团指定体育装备合作伙伴
2007年4月30日,李宁公司与北京体育大学携手推动支持中国农村体育发展,与乡村体育教师“一起运动”
2007年6月25日,李宁公司签约成为西班牙奥委会”官方合作伙伴“携手征战北京奥运
2007年9月24日,中国体育品牌首次签约网坛顶级球员 - 李宁公司携手柳比西奇驰骋国际网坛
2007年11月15日,李宁收购著名乒乓球品牌“红双喜”57.5%股权
2008年7月31日,李宁有限公司发布公告,7月31日与意大利运动品牌Lotto Sport签署协议,以不低于10亿港元的价格,获得该品牌在中国为期20年的独家特许权。
广告语
一切皆有可能(Anything is possible)
“一切皆有可能”这句口号,是李宁品牌在过去的15年不断积累和完善的结晶。从最早的“中国新一代的希望”到“把精彩留给自己”到“我运动我存在”、“运动之美世界共享”、“出色,源自本色”到现在的“一切皆有可能”,李宁品牌逐步积淀出它品牌独有的内涵。
“推动中国体育事业,让运动改变我们的生活”,是李宁有限公司成立的初衷。李宁有限公司从不放弃任何努力以实现这一使命。从1990年支持北京亚运会中国体育代表团开始,李宁有限公司对体育事业已投入大量赞助,同时也创造了数以万计的就业机会。
通过对消费者的调研,一个关于李宁牌的新的品牌个性渐渐浮现出来了。李宁要做成一个运动时尚的体育品牌,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李宁牌应该是亲和的,有魅力的,时尚的。李宁牌应该给消费者两个利益支持点:功能性的利益和体验上的利益。而对于体育用品来说,其功能性与体验性是天然相通的。这两者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一切皆有可能”(Anything is possible)。
“一切皆有可能”的品牌概念就这样被挖掘出来。
新的定位出来以后,整个公司立即开始以这个定位来统一公司对外的口径。公关及品牌经理张庆说:“‘一切皆有可能’是一个品牌精神,如果这个品牌精神融入到消费者心目中,我们的品牌就是无法战胜的。”
独特的企业文化,是李宁有限公司每个部分紧密协作、奋力向前的接力棒,使所有的供应商、经销商、服务商成为合作伙伴,让所有的员工合力同心。李宁人相信:人有无限潜能。运动让人更加自信,敢于表现,不断发掘潜能、超越自我——我们有这样的品牌观,并始终不渝地付诸实践
代言人
王励勤,郭跃,张怡宁,李小鹏,杨威,郭晶晶,郑洁,晏紫,杜丽,肇俊哲
西班牙国家男子篮球队,阿根廷国家男子篮球队,
叶琳娜·伊辛巴耶娃,尼古拉·达维登科,伊万·柳比西奇,安贝瑟·特罗萨,巴朗·戴维斯,沙奎尔·奥尼尔,何塞·卡尔德隆
李宁(Lining)正品查询
李宁Lining的集团品牌
李宁公司成立于1990年,经过十八年的发展,已逐步成为了代表中国的、具有东方元素的国际领先的运动品牌公司。
事实上李宁公司现在已经发展成了一个多品牌的大家族。
李宁公司目前旗下拥有品牌包括:知名的李宁品牌、超过160年历史的法国顶级户外品牌— 艾高AIGLE、国际领先的乒羽品牌— 红双喜以及倡导“快时尚”的大卖场品牌— ZDO新动。
补充资料:
发展阶段
1990年,李宁(Lining)成立于1990年,经过十八年的发展,已逐步成为了代表中国的、具有东方元素的国际领先的运动品牌公司。事实上李宁(Lining)现在已经发展成了一个多品牌的大家族。目前旗下拥有品牌包括:知名的李宁(Lining)品牌、超过160年历史的法国顶级户外品牌——艾高AIGLE、国际领先的乒羽品牌——红双喜以及倡导“快时尚”的大卖场品牌——ZDO新动。
1990年-1992年---创立阶段
1993年-1995年---高速发展阶段
1996年-1998年---经营调整阶段
1999年-2001年---二次发展阶段
2002年-2003年---品牌重塑阶段
2004年至今------专业化发展阶段
2008年,李宁(Lining)与奕尚网(sasacity.com)等多个合作者联手推出网上专卖店,全面进入电子商务发展阶段。
7.李宁影视作品
《武尊少林》
播映年份:1993
拍摄:TVB
播映集数:20集
普 照(李 宁饰):善良正直而仁厚的少林和尚,受命下山查《易筋经》及《洗髓经》之下落,与清廷特务阿雪发生情愫,因误中计错杀平民,罪己而成为第十八个铜人。
《七金刚》
导演:程小东 Siu-Tung Ching
类型:动作
更多外文片名:
Wonder Seven
片长:Germany:90 min
国家/地区:香港
对白语言:粤语
8.李宁和陈永妍的爱情
如果要问中国的“体操王子”是谁,那么不会有任何疑问,就是李宁。同样,和王子般配的就是公主。而公主就是陈永妍。
陈永妍和李宁是同乡,两人自从孩提时代进入广西体操队后一直相伴至今,可谓青梅竹马。1971年进专业体操队的李宁顽皮得像猴子,在午休时溜出宿舍看到一个在平衡木上加班加点练习翻腾跳跃的女孩,看到女孩不断从器械上摔下,关心的问了声:“痛吗?”小姑娘摇摇头,又不断的爬起重新上到器械练习。看到这个刻苦的小姑娘,李宁才收起玩心开始好好练体操的。这个女孩就是陈永妍。二人的缘分便从第一次相遇时开始了。
此后两人成为知心朋友,一起训练,一起流泪,一起欢笑,并后来先后进入国家队。1982年体操世界杯上,李宁一人独得6金,成为体操明日之星,随后更被誉为“体操王子” 。
而随后在新德里亚运会上, 李宁和陈永妍双双夺得了男、女子体操全能冠军。陈永妍此后便被誉为“亚洲体操公主”。 而王子和公主的爱情故事这时才开始。
归途中,二人心照不宣地并肩坐在机舱的最后一排。这个时候,李宁问了他最想问的一个问题:“永妍,你有男朋友吗?”
“有了。”
“我不信!”
“信不信由你。”
“在哪里?”
“远在天边,近在眼前。”
李宁紧紧握住陈永妍的手,一切尽在不言中。满机舱的人都在为亚运会上的胜利而狂欢,谁也没有注意到最后一排那对幸福的年轻人。
随后的洛杉矶奥运会,身为中国女队队长的陈永妍带领队友获得团体铜牌,自己也在多个项目上进入决赛并表现出色,当其他队友比赛时,自己也在一旁打气加油,做好了队长应有的表率。而李宁更是成为洛杉矶奥运体操比赛大赢家,个人独得3 金2银1铜,风头一时无两。
奥运会后,陈永妍退役,二人也公开了恋情。之后,他们开始了长达十年的爱情马拉松。直到1993年,俩人才结婚。风风雨雨二十载,从洛杉矶辉煌到汉城的挫败,不论李宁是失败或成功,陈永妍都始终站在李宁身边鼓励着他……
而99年,二人的孩子出世,成为王子和公主爱情最好见证。
乒乓球拍为什么一面为红色另一面为黑色
这是国际乒联比赛规则中关于球拍颜色的规定:
2.4.6球拍两面不论是否有覆盖物,必须无光泽,且一面为鲜红色,另一面为黑色。
附最新《乒乓球比赛规则》
最新乒乓球比赛规则
一、《乒乓球比赛规则》内容分为三个部分:
1、乒乓球的比赛规则
2、国际竞赛规则
3、乒乓球竞赛规程
1.章程(略)
2.乒乓球竞赛规则
2.1 球台
2.1.1球台的上层表面叫做比赛台面,应为与水平面平行的长方形,长2.74米,宽1.525米,离地面高76厘米。
2.1.2比赛台面不包括与球台台面垂直的侧面。
2.1.3比赛台面可用任何材料制成,应具有一致的弹性,即当标准球从离台面30厘米高处落至台面时,弹起高度应约为23厘米。
2.1.4比赛台面应呈均匀的暗色,无光泽,沿每个2.74米的比赛台面边缘各有一条2厘米宽的白色边线,沿每个1.525米的比赛台面边缘各有一条2厘米宽的白色端线。
2.1.5比赛台面由一个与端线平行的垂直的球网划分为两个相等的台区,各台区的整个面积应是一个整体。
2.1.6双打时,各台区应由一条3毫米宽的白色中线,划分为两个相等的“半区”。中线与边线平行,并应视为右半区的一部分。
2.2 球网装置
2.2.1球网装置包括球网、悬网绳、网柱及将它们固定在球台上的夹钳部分。
2.2.2球网应悬挂在一根绳子上,绳子两端系在高15.25厘米的直立网柱上,网柱外缘离开边线外缘的距离为15.25厘米。
2.2.3整个球网的顶端距离比赛台面15.25厘米.
2.2.4整个球网的底边应尽量贴近比赛台面,其两端应尽量贴近网柱。
2.3 球
2.3.1球应为圆球体,直径为40毫米。
2.3.2球重2.7克。
2.3.3球应用赛璐珞或类似的材料制成,呈白色或橙色,且无光泽。
2.4 球拍
2.4.1球拍的大小,形状和重量不限。但底板应平整、坚硬。
2.4.2底板厚度至少应有85%的天然木料。加强底板的粘合层可用诸如碳纤维,玻璃纤维或压缩纸等纤维材料,每层粘合层不超过底板总厚度的7.5%或0.35毫米。
2.4.3用来击球的拍面应用一层颗粒向外的普通颗粒胶覆盖,连同粘合剂,厚度不超过2毫米;或用颗粒向内或向外的海绵胶覆盖,连同粘合剂,厚度不超过4毫米。
2.4.3.1”普通颗粒胶”是一层无泡沫的天然橡胶或合成橡胶,其颗粒必须以每平方厘米不少于10颗、不多于50颗的平均密度分布整个表面。
2.4.3.2"海绵胶"即在一层泡沫橡胶上覆盖一层普通颗粒胶,普通颗粒胶的厚度不超过2毫米。
2.4.4覆盖物应覆盖整个拍面,但不得超过其边缘。靠近拍柄部分以及手指执握部分可不予以覆盖,也可用任何材料覆盖。
2.4.5底板、底板中的任何夹层以及用来击球一面的任何覆盖物及粘合层均应为厚度均匀的一个整体。
2.4.6球拍两面不论是否有覆盖物,必须无光泽,且一面为鲜红色,另一面为黑色。
2.4.7由于意外的损坏、磨损或褪色,造成拍面的整体性和颜色上的一致性出现轻微的差异。只要未明显改变拍面的性能,均可允许使用。
2.4.8比赛开始时及比赛过程中运动员需要更换球拍时,必须向对方和裁判员展示他将要使用的球拍,并允许他们检查。
2.5 定义
2.5.1“回合”:球处于比赛状态的一段时间。
2.5.2“球处比赛状态”,从有意识发球前,球静止在不执拍手掌中的最后瞬间,到该回合被判得分或重发球。
2.5.3“重发球”:不予判分的回合。
2.5.4“一分”:判分的回合。
2.5.5“执拍手”:正握着球拍的手。
2.5.6“不执拍手”:未握着球拍的手。
2.5.7“击球”:用握在手中的球拍或执拍手手腕以下部分触球。
2.5.8 "阻挡”:自对方最后一次击球触及本方台区后,如果在台面上方或正向比赛台面方向运动的球,在没有触及本方台区、也未越过端线之前,即触及本方运动员或其穿戴的任何物品。
2.5.9“发球员":在一个回合中,首先击球的运动员。
2.5.10“接发球员:在一个回合中,第二个击球的运动员。
2.5.11"裁判员:被指定管理一场比赛的人。
2.5.12“副裁判员":被指定在某些方面协助裁判员工作的人。
2.5.13“穿或戴”的物品:指运动员在一个回合开始时穿或戴的任何物品,但不包括比赛用球。
2.5.14“越过或绕过球网装置”:除从球网和比赛台面之间通过以及从球网和网架之间通过的情况外,球均应视做已“越过或绕过”球网装置。
2.5.15球台的“端线”:包括球台端线以及端线两端的无限延长线。
2.6 合法发球
2.6.1发球时,球应放在不执拍手的手掌上,手掌张开和伸平。球应是静止的,在发球方的端线之后,比赛台面的水平面之上。
2.6.2发球员须用手把球几乎垂直地向上抛起,不得使球旋转,并使球在离开不执拍手的手掌之后上升不少于16厘米,球下降到被击出前不能碰到任何物体。
2.6.3当球从抛起的最高点下降时,发球员方可击球,使球首先触及本方台区,然后越过或绕过球网装置,再触及接发球员的台区。在双打中,球应先后触及发球员和接发球员的右半区。
2.6.4从抛球前球静止的最后一瞬间到击球时,球和球拍应在比赛台面的水平面之上。
2.6.5击球时,球应在发球方的端线之后,但不能超过发球员身体(手臂、头或腿除外)离端线最远的部分。
2.6.6运动员发球时,应让裁判员或副裁判员看清他是否按照合法发球的规定发球。
2.6.6.1如果裁判员怀疑发球员某个发球动作的正确性,并且他或者副裁判员都不能确信该发球动作不合法,一场比赛中此现象第一次出现时,裁判员可以警告发球员而不予判分。
2.6.6.2在同一场比赛中,如果发球员或其双打同伴发球动作的正确性再次受到怀疑时,不管是否出于同样的原因,均判接发球方得一分。
2.6.6.3无论是否第一次或任何时候,只要发球员明显没有按照合法发球的规定发球,他将被判失一分,无需警告。
2.6.7运动员因身体伤病而不能严格遵守合法发球的某些规定时,可由裁判员作出免予执行的决定,但须在赛前向裁判员说明。
2.7合法还击
2.7.1对方发球或还击后,本方运动员必须击球,使球直接越过或绕过球网装置,或触及球网装置后,再触及对方台区。
2.8比赛次序
2.8.1在单打中,首先由发球员合法发球,再由接发球员合法还击,然后两者交替合法还击。
2.8.2在双打中,首先由发球员合法发球,再由接发球员合法还击,然后由发球员的同伴合法还击,再由接发球员的同伴合法还击,此后,运动员按此次序轮流合法还击。
2.9重发球
2.9.1回合出现下列情况应判重发球:
2.9.1.1如果发球员发出的球,在越过或绕过球网装置时,触及球网装置,此后成为合法发球或被接发球员或其同伴阻挡。
2.9.1.2如果接发球员或接发球方未准备好时,球己发出,而且接发球员或接发球方没有企图击球。
2.9.1.3由于发生了运动员无法控制的干扰,而使运动员未能合法发球、合法还击或遵守规则。
2.9.1.4裁判员或副裁判员暂停比赛。
2.9.2可以在下列情况下暂停比赛:
2.9.2.1由于要纠正发球、接发球次序或方位错误;
2.9.2.2由于要实行轮换发球法;
2.9.2.3由于警告或处罚运动员;
2.9.2.4由于比赛环境受到干扰,以致该回合结果有可能受到影响。
2.10 一分
2.1O.1除被判重发球的回合,下列情况运动员得一分:
2.10.1.1对方运动员未能合法发球;
2.1O.1.2对方运动员未能合法还击;
2.1O.1.3运动员在发球或还击后,对方运动员在击球前,球触及了除球网装置以外的任何东西;
2.10.1.4对方击球后,该球没有触及本方台区而越过本方端线;
2.10.1.5对方阻挡;
2.10.1.6对方;
2.10.1.7对方用不符合1.4.3、1.4.4和1.4.5条款的拍面击球;
2.10.1.8对方运动员或他穿戴的任何东两使球台移动;
2.10.1.9对方运动员或他穿戴的任何东西触及球网装置;
2.10.1.10对方运动员不执拍手触及比赛台面;
2.10.1.11双打时,对方运动员击球次序错误;
2.10.1.12执行轮换发球法时,出现1.15.2条款情况。
2.11 一局比赛
2.11.1在一局比赛中,先得11分的一方为胜方。10平后,先多得2分的一方为胜方。
2.12 一场比赛
2.12.1一场比赛由单数局组成。
2.12.2一场比赛应连续进行,除非是经许可的间歇。
2.13 发球、按发球和方位的选择
2.13.1选择发球、接发球和这一方、那一方的权力应由抽签来决定。中签者可以选择先发球或先接发球,或选择先在某一方。
2.13.2当一方运动员选择了先发球或先接发球,或选择先在某一方位后,另一方运动员必须有另一个选择。
2.13.3在获得每两分之后,接发球方即成为发球方,依此类推,直至该局比赛结束,或者直至双方比分都达到10分或实行轮换发球法,这时,发球和接发次序仍然不变,但每人只轮发一分球。
2.13.4在双打的第一局比赛中,先发球方确定第一发球员,再由先接发球方确定第一接发球员。在以后的各局比赛中,第一发球员确定后,第一接发球员应是前一局发球给他的运动员。
2.13.5在双打中,每次换发球时,前面的接发球员应成为发球员,前面的发球员的同伴应成为接发球员。
2.13.6一局中首先发球的一方,在该场下一局应首先接发球。在双打决胜局中,当一方先得5分时,接发球方应交换接发球次序。
2.13.7一局中,在某一方位比赛的一方,在该场下一局应换到另一方位。在决胜局中,一方先得5分时,双方应交换方位。
2.14 发球、接发球次序和方位的错误
2.14.1裁判员一旦发现发球、接发球次序错误,应立即暂停比赛,并按该场比赛开始时确立的次序,按场上比分由应该发球或接发球的运动员发球或接发球;在双打中,则按发现错误时那一局中首先有发球权的一方所确立的次序进行纠正,继续比赛。
2.14.2裁判员一旦发现运动员应交换方位而未交换时,应立即暂停比赛,并按该场比赛开始时确立的次序,按场上比分运动员应站的正确方位进行纠正,再继续比赛。
2.14.3在任何情况下,发现错误之前的所有得分均有效。
2.15 轮换发球法
2.15.1如果一局比赛进行到10分钟仍未结束(双方都己获得至少9分时除外),或者在此之前任何时间应双方运动员要求,应实行轮换发球法。
2.15.1.1当时限到时,球仍处于比赛状态,裁判员应立即暂停比赛。由被暂停回合的发球员发球,继续比赛。
2.15.1.2当时限到时,球未处于比赛状态,应由前一回合的接发球员发球,继续比赛。
2.15.2此后,每个运动员都轮发一分球,直至该局结束。如果接发球方进行了13次合法还击,则判发球方失一分。
2.15.3轮换发球法一经实行,或一局比赛进行了10分钟,该场比赛的剩余的各局必须实行轮换发球法。
3.1规则和规程的适用范围
3.1.1比赛类型
3.1.1.1“国际竞赛”,即一个以上协会的运动员参加的比赛。
3.1.1.2“国际比赛”,即不同协会代表队之间的一场比赛。
3.1.1.3“公开赛”,即所有协会的运动员均可报名参加的比赛。
3.1.1.4“限制赛”,即除年龄组外只限于特定组别的运动员参加的比赛。
3.1.1.5“邀请赛”,即限于个别邀请的、指定运动员参加的比赛。
3.1.2适用范围
3.1.2.1除了3.1.2.2另有规定外,规则将适用于世界、洲和奥林匹克的比赛,公开赛和国际比赛,除非参加的协会达成另外的协议。
3.1.2.2理事会可授权公开赛的组织者,采用执委会判发的实验性规则。
3.1.2.3国际竞赛规程应适用于下列比赛:
3.1.2.3.1世界和奥林匹克的比赛,除非理事会许可了另外的规程,并事先通知了各参赛协会;
3.1.2.3.2洲的比赛,除非有关洲联合会许可了另外的规程,并事先通知了各参赛协会;
3.1.2.3.3公开锦标赛(3.7.1.2),除非国际乒联执委会许可了另外的规程,并由参赛者按3.1.2.4条规定予以同意;
3.1.2.3.4公开赛,3.1.2.4条款规定的除外。
3.1.2.4不符合规程任何条款而举办的公开赛,应在报名表中说明变化的性质和范围;填写并提交报名表应被视为报名者同意包括更改内容在内的比赛条件。
3.1.2.5建议此竞赛规程应用于所有国际比赛,但在遵守章程的条件下,非会员单位组织的国际限制赛、邀请赛以及经许可的国际比赛,可以按照主办机构制定的规则举行。
3.1.2.6本规则和国际竞赛规程被认为适用于所有国际比赛,除非各项变化事先得到同意,或明确写入已公布的该比赛规程中。
3.1.2.7规程的详细说明和理解,包括器材规格的说明,应以理事会许可的《技术文书》《比赛官员手册》和《裁判长手册》的形式公布。
3.2器材和比赛条件
3.2.1批准和许可的器材
3.2.1.1对比赛器材的批准或许可,应由器材委员会代理理事会执行;如果在任何时候发现继续生产或使用某产品对乒乓球运动有害,理事会可以取消对该器材的批准。
3.2.1.2公开赛的报名表或竞赛指南应详细说明将使用的球台、球网装置以及球的品牌和颜色;器材的选择应由比赛所在地的协会从国际乒联现行批准的品牌和型号中挑选。
3.2.1.3球拍击球拍面的覆盖物应是国际乒联现行许可的品牌和型号,并在其边缘必须附有清晰可见的商标型号及国际乒联(ITTF)的标记。
3.2.1.4从秘书处可得到将球拍覆盖物粘合在球拍上的经许可的粘合剂清单。
3.2.2服装
3.2.2.1比赛服一般包括短袖运动衫、短裤或短裙、短袜和运动鞋;其他服装,如半套或全套运动服,不得在比赛时穿着,但得到裁判长的允许时除外。
3.2.2.2短袖运动衫(袖子和领子除外)、短裤或短裙的主要颜色应与比赛用球的颜色明显不同。
3.2.2.3短袖运动衫的背部可以有号码或字样,用于表明运动员、运动员的协会,或在俱乐部比赛时,表明运动员的俱乐部,以及符合3.2.4.9条款规定的广告。
3.2.2.4在短袖运动衫背部的中间位置应优先佩带被组织者制定的用于表明运动员身份的号码布,而不是广告。这个号码布应是长方形,面积不大于600平方厘米。
3.2.2.5在运动服前面或侧面的任何标记或装饰物以及运动员佩戴的任何物品,如珠宝装饰等,均不应过于显眼或反光,以致影响对方的视线。
3.2.2.6服装上不得带有可能产生不悦或诋毁本项运动声誉的设计和字样。
3.2.2.7有关比赛服的合法性及可接受性问题,应由裁判长决定。
3.2.2.8团体赛同队运动员,或同一协会运动员组成的双打,应穿着同样的服装,鞋袜除外。
3.2.2.9比赛的双方运动员应穿着颜色明显不同的运动服,以使观众能够容易的区分他们。
3.2.2.10当双方运动员或运动队所穿服装颜色类似,且均不愿更换时,应由抽签决定某一方必须更换。
3.2.2.11运动员参加世界、奥林匹克或国际公开锦标赛时,穿着的短袖运动衫、短裤或短裙等应为其协会批准的种类。
3.2.3比赛条件
3.2.3.1赛区空间应不少于14米长、7米宽、5米高。
3.2.3.2赛区应由75厘米高的同一深色的挡板围起,以于相邻的赛区及观众隔开。
3.2.3.3在世界和奥林匹克比赛中,从比赛台面高度测得的照明度不得低于1000勒克斯,且整个比赛台面照度均匀,赛区其他地方的照明度不得低于500勒克斯;其他比赛中,比赛台面的照明度不得低于600勒克斯,且整个比赛照明度均匀,赛区其他地方的照明度不得低于400勒克斯。
3.2.3.4使用多张球台时的照明水平应是一致的,比赛大厅的背景照明不得高于比赛区域的最低照明度。
3.2.3.5光源距离地面不得少于5米。
3.2.3.6场地四周一般应为暗色,不应有明亮光源,或从窗户等透过未加遮盖的日光。
3.2.3.7地板不能颜色太浅或反光强烈或打滑,而且表面不得为砖、水泥或石头;在世界和奥林匹克比赛中,地板应为木制或国际乒联批准的某品牌和种类的可移动塑胶地板。
3.2.4广告
3.2.4.1在赛区内,广告只能在规定设置的器材和装置上展示,而不能单独设置广告。
3.2.4.2赛区内任何地方不准使用荧光或发光的颜色。
3.2.4.3挡板内侧的字样和标记禁止使用白色或**,亦不得超过两种颜色,其总高度应限制在40厘米以内;建议使用比底色深些或淡些的颜色。
3.2.4.4地板上和球台端面、侧面上的标记物颜色应深于或浅于底色,或者是黑色。
3.2.4.5比赛区域地面最多可有4个广告,球台的每个侧面和每个端面可各有1个广告,每个广告的总面积不得超过2.5平方米;广告与挡板的距离不得少于1米,两端的广告语挡板的距离不得超过2米。
3.2.4.6球台两个侧面各1/2处和端面均可有一个临时性广告,该广告不得是其他乒乓球器材供应商的广告,而且与永久性广告必须有明显区别;每个广告总长度不得超过60厘米。
3.2.4.7球网上的广告应深于或浅于背景的颜色,与球网顶端的距离不少于3厘米,并且不得遮盖网眼。
3.2.4.8赛区内裁判桌或其他器材上的广告,其任何一面的总面积不得超过750平方厘米;
3.2.4.9运动员服装上的广告应受下列限制:
3.2.4.9.1制造厂家的正常商标、标记或名称,所占总面积不得超过24平方厘米;
3.2.4.9.2短袖运动衫前面和侧面不得有3条以上的广告,广告总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厘米,每条广告必须明显分开;
3.2.4.9.3短袖运动衫的背部可有一个面积不超过200平方厘米的广告;
3.2.4.9.4短裤或短裙上可有不超过2个、总面积不超过80平方厘米的广告。
3.2.4.10运动员号码布上的广告总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厘米。
3.2.4.11裁判员服装上的广告总面积不得超过40平方厘米。
3.2.4.12比赛服和号码布上不得有烟草制品、含酒精饮料或者有害药品的广告。
3.3 裁判人员的管理权限
3.3.1裁判长
3.3.1.1每次竞赛应指派一名裁判长,其身份和工作地点应告知所有参赛者及队长。
3.3.1.2裁判长应对下列事项负责:
3.3.1.2.1主持抽签;
3.3.1.2.2编排比赛日程;
3.3.1.2.3指派比赛工作人员;
3.3.1.2.4主持裁判人员的赛前短会;
3.3.1.2.5审查员动员的参赛资格;
3.3.1.2.6决定在紧急时刻是否中断比赛;
3.3.1.2.7决定在一场比赛中运动员是否可以离开赛区;
3.3.1.2.8决定是否可以延长法定练习时间;
3.3.1.2.9决定在一场比赛中运动员能否穿长运动服;
3.3.1.2.10对解释规则和规程的任何问题作出决定,包括服装、比赛器材和比赛条件的可接受性;
3.3.1.2.11决定在比赛紧急中断时,运动员能否练习,以及练习地点;
3.3.1.2.12对于不良行为或其他违反规程的行为采取纪律行动。
3.3.1.3经竞赛管理委员会的同意,当裁判长的任何职责托付给一些其他人员时,这些人员中的每人的特殊职责和工作地点应告知参赛者及队长。
3.3.1.4裁判长或在其缺席是负责代理的副裁判长,在比赛过程中应自始至终亲临比赛场地。
3.3.1.5如果裁判长认为必要,可在任何时间更换裁判人员,但不得更改被更换者在其职权范围内就事实问题作出的判定。
3.3.2裁判员
3.3.2.1每场比赛均应指派1名裁判员和1名副裁判员。
3.3.2.2裁判员应坐或站在球台一侧,与球网成一直线。副裁判员应面对裁判员坐在球台另一侧。
3.3.2.3裁判员应对下列事项负责:
3.3.2.3.1检查比赛器材和比赛条件的可接受性,如有问题向裁判长报告;
3.3.2.3.2按3.4.2.1.1和3.4.2.1.2条款规定,任意取一只球;
3.3.2.3.3主持抽签确定发球、接发球和方位;
3.3.2.3.4决定是否由于运动员身体伤残而放宽合法发球的某些规定;
3.3.2.3.5控制方位和发球、接发球的次序,纠正上述有关方面出现的错误;
3.3.2.3.6决定每一个回合得1分或重发球;
3.3.2.3.7根据规定的程序报分;
3.3.2.3.8在适当的时间执行轮换发球法;
3.3.2.3.9保持比赛的连续性;
3.3.2.3.10对违反场外指导或行为等规定者采取行动。
3.3.2.4副裁判员决定处于比赛状态中的球是否触及距离他最近的比赛台面的上边缘。
3.3.2.5裁判员或副裁判员均可判决:
3.3.2.5.1运动员发球动作不合法;
3.3.2.5.2合法发球在球越过或绕过球网装置是否触及球网装置;
3.3.2.5.3运动员阻挡;
3.3.2.5.4比赛环境受到意外干扰,该回合的结果有可能受到影响;
3.3.2.5.5掌握练习时间、比赛时间及间歇时间。
3.3.2.6执行轮换发球法时,副裁判员或另外指派的一名裁判人员均可当计数员,计接发球方运动员的击球板数。
3.3.2.7裁判员不得否决副裁判员或计数员根据3.3.2.5和3.3.2.6条款所作出的决定。
3.3.3申诉
3.3.3.1在单项比赛中的双方运动员或是在团体比赛中的双方队长之间所达成的协议,均不能改变该场比赛的裁判人员就事实问题所作的决定,亦不能改变裁判长就解释规则或规程的问题所作的决定;亦不能改变竞赛管理委员会对竞赛或比赛管理问题所作的决定。
3.3.3.2对有关裁判人员就事实问题所作的决定,不得向裁判长提出申诉;对裁判长就解释规则或规程的问题所作的决定,不得向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3.3.3.3对裁判人员就解释规则或规程的问题所作的决定不服时,可以向裁判长提出申诉,裁判长的决定为最后决定。
3.3.3.4对裁判长就未包括在规则或规程中的有关比赛管理问题所作的决定有不同看法时,可项竞赛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该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为最后决定。
3.3.3.5在单项比赛中,只能由参赛的运动员就该场比赛中出现的问题提出申诉;在团体比赛中,则只能由参赛队的队长就比赛中出现的问题提出申诉。
3.3.3.6对裁判长就解释规则或规程的问题所作的决定,或竞赛管理委员会就比赛管理方面的问题所作的决定仍有异议时,可以由有权申诉的运动员或队长,通过所属协会将问题提交国际乒联规则委员会考虑。
3.3.3.7规则委员会将就此作出裁决,作为将来决定的指南。所属协会仍可就该裁决向理事会或代表大会提出反对,但不影响裁判长或竞赛管理委员会已作出的任何最后决定。
3.4比赛的管理
3.4.1报分
3.4.1.1当球一结束比赛状态,或在情况允许时,裁判员应立即报分。
3.4.1.1.1报分时,裁判员应首先报下一回合即将发球一方的得分数,然后报对方的得分数。
3.4.1.1.2一局比赛开始和交换发球员时,裁判员在报完比分后,应报出下一回合发球员的姓名,并用手势指明发球方。
3.4.1.1.3一局比赛结束时,裁判员应先报胜方运动员的姓名,然后报胜方得分数,在报负方的得分数。
3.4.1.2裁判员除报分外,还可以用手势表示他的判决。
3.4.1.2.1当判得分时,裁判员可将靠近得分方的手举至齐肩高。
3.4.1.2.2当出于某种原因,回合应被判为重发球时,裁判员可以将手高举过头表示该回合结束。
3.4.1.3报分,以及在实行轮换发球法时的报数,裁判员应使用英语或双方运动员及裁判员均能接受的任何其他语言。
3.4.1.4应使用机械或电子设备显示比分,使运动员和观众都能看清楚。
3.4.1.5当运动员因不良行为受正式警告后,应在记分牌该运动员得分处放置一个黄牌。
3.4.2器材
3.4.2.1运动员不得在赛区内挑选比赛用球。
3.4.2.1.1在进入赛区之前,运动员应有机会挑选一个或几个比赛用球,并由裁判员任意从中取一个球进行比赛。
3.4.2.1.2如果未能在运动员进入赛区前挑选比赛用球,则由裁判员从一盒大会指定的比赛用球中任意取一个进行比赛。
3.4.2.1.3如果比赛中球损坏,应由比赛前选定的另外一个球代替;如果没有赛前选定的球,则由裁判员从一盒大会指定的比赛用球中任意取一个球代替。
3.4.2.2在一场单项比赛中,球拍将不允许更换,除非球拍意外严重损坏到不能使用。如果运动员在比赛中损坏了球拍,应立即替换随身带来的另一块球拍,或场外递进的球拍。
3.4.2.3运动员在比赛间歇时,应将球拍留在比赛的球台上。得到裁判员的特殊许可除外。
3.4.3练习
3.4.3.1在一场比赛开始前2分钟,运动员有权在比赛球台上练习,正常间歇不能练习。只有裁判长有权延长特殊的练习时间。
3.4.3.2在紧急中断比赛时,裁判长可允许运动员在任何球台上练习,包括比赛用的球台。
3.4.3.3运动员应有合理的机会检查和熟悉将要使用的器材,在替换破球或损坏的球拍以后,运动员可练习少数几个回合,然后继续比赛。
3.4.4间歇
3.4.4.1任何运动员有权要求:
3.4.4.1.1在局与局之间,不超过1分钟的休息时间;
3.4.4.1.2每局比赛中,没打完6分球后,或决胜局交换方位时,用短暂的时间擦汗。
3.4.4.2一名或一队双打运动员可在一场比赛中要求一次暂停,时间不超过1分钟。
3.4.4.2.1在单项比赛中,暂停应由运动员或指定的场外指导者提出;在团体比赛中,应由运动员或队长提出。
3.4.4.2.2请求暂停只有在球未处于比赛状态时作出,应用双手做出“T”形表示。
3.4.4.2.3在一方获得合理的暂停要求后,裁判员应暂停比赛并出示白牌,然后将白牌放在提出要求暂停一方运动员的台区上。
3.4.4.2.4当提出暂停的一方运动员准备继续比赛或1分钟暂停时间已到时,以时间短的计算,白牌应被拿走并且立即恢复比赛。
3.4.4.3运动员因意外事件而暂时丧失比赛能力时,裁判长若认为中断比赛不至于给对方带来不利,可允许中断比赛,但时间要尽量短些,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超过10分钟。
3.4.4.4如果失去比赛能力的状态早已存在,或在比赛开始前就有理由可以预见,或由于比赛的正常紧张状态引起,则不能允许中断比赛。如果失去比赛能力的原因在于运动员当时的身体状况或比赛进行的方式,引起抽筋或过度疲劳,这些也不能成为中断比赛的理由。只有因意外事故,如摔倒受伤而丧失比赛能力,才能允许紧急中断。
3.4.4.5如果赛区内有人受伤流血,应立即中断比赛,直到他接受了医疗救护并将赛区内所有血迹擦干净后再恢复比赛。
3.4.4.6除非裁判长允许,运动员在一场比赛中赢留在赛区内或赛区附近,在局与局之间的法定休息的时间内,运动员应在裁判员的监督下,留在赛区周围3米以内的地方。
3.5纪律
3.5.1场外指导
3.5.1.1团体比赛,运动员可接受任何人的场外指导。
3.5.1.2单项比赛,运动员只能接受一个人的场外指导,而这个指导者的身份应在该场比赛前向
裁判员说明;如果一对双打运动员来自不同协会,则可分别授权一名
介绍有关乒乓的东西
2.1 球台
2.1.1球台的上层表面叫做比赛台面,应为与水平面平行的长方形,长2.74米,宽1.525米,离地面高76厘米。
2.1.2比赛台面不包括与球台台面垂直的侧面。
2.1.3比赛台面可用任何材料制成,应具有一致的弹性,即当标准球从离台面30厘米高处落至台面时,弹起高度应约为23厘米。
2.1.4比赛台面应呈均匀的暗色,无光泽,沿每个2.74米的比赛台面边缘各有一条2厘米宽的白色边线,沿每个1.525米的比赛台面边缘各有一条2厘米宽的白色端线。
2.1.5比赛台面由一个与端线平行的垂直的球网划分为两个相等的台区,各台区的整个面积应是一个整体。
2.1.6双打时,各台区应由一条3毫米宽的白色中线,划分为两个相等的“半区”。中线与边线平行,并应视为右半区的一部分。
2.2 球网装置
2.2.1球网装置包括球网、悬网绳、网柱及将它们固定在球台上的夹钳部分。
2.2.2球网应悬挂在一根绳子上,绳子两端系在高15.25厘米的直立网柱上,网柱外缘离开边线外缘的距离为15.25厘米。
2.2.3整个球网的顶端距离比赛台面15.25厘米.
2.2.4整个球网的底边应尽量贴近比赛台面,其两端应尽量贴近网柱。
2.3 球
2.3.1球应为圆球体,直径为40毫米。
2.3.2球重2.7克。
2.3.3球应用赛璐珞或类似的材料制成,呈白色或橙色,且无光泽。
2.4 球拍
2.4.1球拍的大小,形状和重量不限。但底板应平整、坚硬。
2.4.2底板厚度至少应有85%的天然木料。加强底板的粘合层可用诸如碳纤维,玻璃纤维或压缩纸等纤维材料,每层粘合层不超过底板总厚度的7.5%或0.35毫米。
2.4.3用来击球的拍面应用一层颗粒向外的普通颗粒胶覆盖,连同粘合剂,厚度不超过2毫米;或用颗粒向内或向外的海绵胶覆盖,连同粘合剂,厚度不超过4毫米。
2.4.3.1”普通颗粒胶”是一层无泡沫的天然橡胶或合成橡胶,其颗粒必须以每平方厘米不少于10颗、不多于50颗的平均密度分布整个表面。
2.4.3.2"海绵胶"即在一层泡沫橡胶上覆盖一层普通颗粒胶,普通颗粒胶的厚度不超过2毫米。
2.4.4覆盖物应覆盖整个拍面,但不得超过其边缘。靠近拍柄部分以及手指执握部分可不予以覆盖,也可用任何材料覆盖。
2.4.5底板、底板中的任何夹层以及用来击球一面的任何覆盖物及粘合层均应为厚度均匀的一个整体。
2.4.6球拍两面不论是否有覆盖物,必须无光泽,且一面为鲜红色,另一面为黑色。
2.4.7由于意外的损坏、磨损或褪色,造成拍面的整体性和颜色上的一致性出现轻微的差异。只要未明显改变拍面的性能,均可允许使用。
2.4.8比赛开始时及比赛过程中运动员需要更换球拍时,必须向对方和裁判员展示他将要使用的球拍,并允许他们检查。
2.5 定义
2.5.1“回合”:球处于比赛状态的一段时间。
2.5.2“球处比赛状态”,从有意识发球前,球静止在不执拍手掌中的最后瞬间,到该回合被判得分或重发球。
2.5.3“重发球”:不予判分的回合。
2.5.4“一分”:判分的回合。
2.5.5“执拍手”:正握着球拍的手。
2.5.6“不执拍手”:未握着球拍的手。
2.5.7“击球”:用握在手中的球拍或执拍手手腕以下部分触球。
2.5.8 "阻挡”:自对方最后一次击球触及本方台区后,如果在台面上方或正向比赛台面方向运动的球,在没有触及本方台区、也未越过端线之前,即触及本方运动员或其穿戴的任何物品。
2.5.9“发球员":在一个回合中,首先击球的运动员。
2.5.10“接发球员:在一个回合中,第二个击球的运动员。
2.5.11"裁判员:被指定管理一场比赛的人。
2.5.12“副裁判员":被指定在某些方面协助裁判员工作的人。
2.5.13“穿或戴”的物品:指运动员在一个回合开始时穿或戴的任何物品,但不包括比赛用球。
2.5.14“越过或绕过球网装置”:除从球网和比赛台面之间通过以及从球网和网架之间通过的情况外,球均应视做已“越过或绕过”球网装置。
2.5.15球台的“端线”:包括球台端线以及端线两端的无限延长线。
2.6 合法发球
2.6.1发球时,球应放在不执拍手的手掌上,手掌张开和伸平。球应是静止的,在发球方的端线之后,比赛台面的水平面之上。
2.6.2发球员须用手把球几乎垂直地向上抛起,不得使球旋转,并使球在离开不执拍手的手掌之后上升不少于16厘米,球下降到被击出前不能碰到任何物体。
2.6.3当球从抛起的最高点下降时,发球员方可击球,使球首先触及本方台区,然后越过或绕过球网装置,再触及接发球员的台区。在双打中,球应先后触及发球员和接发球员的右半区。
2.6.4从抛球前球静止的最后一瞬间到击球时,球和球拍应在比赛台面的水平面之上。
2.6.5击球时,球应在发球方的端线之后,但不能超过发球员身体(手臂、头或腿除外)离端线最远的部分。
2.6.6运动员发球时,应让裁判员或副裁判员看清他是否按照合法发球的规定发球。
2.6.6.1如果裁判员怀疑发球员某个发球动作的正确性,并且他或者副裁判员都不能确信该发球动作不合法,一场比赛中此现象第一次出现时,裁判员可以警告发球员而不予判分。
2.6.6.2在同一场比赛中,如果发球员或其双打同伴发球动作的正确性再次受到怀疑时,不管是否出于同样的原因,均判接发球方得一分。
2.6.6.3无论是否第一次或任何时候,只要发球员明显没有按照合法发球的规定发球,他将被判失一分,无需警告。
2.6.7运动员因身体伤病而不能严格遵守合法发球的某些规定时,可由裁判员作出免予执行的决定,但须在赛前向裁判员说明。
2.7合法还击
2.7.1对方发球或还击后,本方运动员必须击球,使球直接越过或绕过球网装置,或触及球网装置后,再触及对方台区。
2.8比赛次序
2.8.1在单打中,首先由发球员合法发球,再由接发球员合法还击,然后两者交替合法还击。
2.8.2在双打中,首先由发球员合法发球,再由接发球员合法还击,然后由发球员的同伴合法还击,再由接发球员的同伴合法还击,此后,运动员按此次序轮流合法还击。
2.9重发球
2.9.1回合出现下列情况应判重发球:
2.9.1.1如果发球员发出的球,在越过或绕过球网装置时,触及球网装置,此后成为合法发球或被接发球员或其同伴阻挡。
2.9.1.2如果接发球员或接发球方未准备好时,球己发出,而且接发球员或接发球方没有企图击球。
2.9.1.3由于发生了运动员无法控制的干扰,而使运动员未能合法发球、合法还击或遵守规则。
2.9.1.4裁判员或副裁判员暂停比赛。
2.9.2可以在下列情况下暂停比赛:
2.9.2.1由于要纠正发球、接发球次序或方位错误;
2.9.2.2由于要实行轮换发球法;
2.9.2.3由于警告或处罚运动员;
2.9.2.4由于比赛环境受到干扰,以致该回合结果有可能受到影响。
2.10 一分
2.1O.1除被判重发球的回合,下列情况运动员得一分:
2.10.1.1对方运动员未能合法发球;
2.1O.1.2对方运动员未能合法还击;
2.1O.1.3运动员在发球或还击后,对方运动员在击球前,球触及了除球网装置以外的任何东西;
2.10.1.4对方击球后,该球没有触及本方台区而越过本方端线;
2.10.1.5对方阻挡;
2.10.1.6对方;
2.10.1.7对方用不符合1.4.3、1.4.4和1.4.5条款的拍面击球;
2.10.1.8对方运动员或他穿戴的任何东两使球台移动;
2.10.1.9对方运动员或他穿戴的任何东西触及球网装置;
2.10.1.10对方运动员不执拍手触及比赛台面;
2.10.1.11双打时,对方运动员击球次序错误;
2.10.1.12执行轮换发球法时,出现1.15.2条款情况。
2.11 一局比赛
2.11.1在一局比赛中,先得11分的一方为胜方。10平后,先多得2分的一方为胜方。
2.12 一场比赛
2.12.1一场比赛由单数局组成。
2.12.2一场比赛应连续进行,除非是经许可的间歇。
2.13 发球、按发球和方位的选择
2.13.1选择发球、接发球和这一方、那一方的权力应由抽签来决定。中签者可以选择先发球或先接发球,或选择先在某一方。
2.13.2当一方运动员选择了先发球或先接发球,或选择先在某一方位后,另一方运动员必须有另一个选择。
2.13.3在获得每两分之后,接发球方即成为发球方,依此类推,直至该局比赛结束,或者直至双方比分都达到10分或实行轮换发球法,这时,发球和接发次序仍然不变,但每人只轮发一分球。
2.13.4在双打的第一局比赛中,先发球方确定第一发球员,再由先接发球方确定第一接发球员。在以后的各局比赛中,第一发球员确定后,第一接发球员应是前一局发球给他的运动员。
2.13.5在双打中,每次换发球时,前面的接发球员应成为发球员,前面的发球员的同伴应成为接发球员。
2.13.6一局中首先发球的一方,在该场下一局应首先接发球。在双打决胜局中,当一方先得5分时,接发球方应交换接发球次序。
2.13.7一局中,在某一方位比赛的一方,在该场下一局应换到另一方位。在决胜局中,一方先得5分时,双方应交换方位。
2.14 发球、接发球次序和方位的错误
2.14.1裁判员一旦发现发球、接发球次序错误,应立即暂停比赛,并按该场比赛开始时确立的次序,按场上比分由应该发球或接发球的运动员发球或接发球;在双打中,则按发现错误时那一局中首先有发球权的一方所确立的次序进行纠正,继续比赛。
2.14.2裁判员一旦发现运动员应交换方位而未交换时,应立即暂停比赛,并按该场比赛开始时确立的次序,按场上比分运动员应站的正确方位进行纠正,再继续比赛。
2.14.3在任何情况下,发现错误之前的所有得分均有效。
2.15 轮换发球法
2.15.1如果一局比赛进行到10分钟仍未结束(双方都己获得至少9分时除外),或者在此之前任何时间应双方运动员要求,应实行轮换发球法。
2.15.1.1当时限到时,球仍处于比赛状态,裁判员应立即暂停比赛。由被暂停回合的发球员发球,继续比赛。
2.15.1.2当时限到时,球未处于比赛状态,应由前一回合的接发球员发球,继续比赛。
2.15.2此后,每个运动员都轮发一分球,直至该局结束。如果接发球方进行了13次合法还击,则判发球方失一分。
2.15.3轮换发球法一经实行,或一局比赛进行了10分钟,该场比赛的剩余的各局必须实行轮换发球法。
3.1规则和规程的适用范围
3.1.1比赛类型
3.1.1.1“国际竞赛”,即一个以上协会的运动员参加的比赛。
3.1.1.2“国际比赛”,即不同协会代表队之间的一场比赛。
3.1.1.3“公开赛”,即所有协会的运动员均可报名参加的比赛。
3.1.1.4“限制赛”,即除年龄组外只限于特定组别的运动员参加的比赛。
3.1.1.5“邀请赛”,即限于个别邀请的、指定运动员参加的比赛。
3.1.2适用范围
3.1.2.1除了3.1.2.2另有规定外,规则将适用于世界、洲和奥林匹克的比赛,公开赛和国际比赛,除非参加的协会达成另外的协议。
3.1.2.2理事会可授权公开赛的组织者,采用执委会判发的实验性规则。
3.1.2.3国际竞赛规程应适用于下列比赛:
3.1.2.3.1世界和奥林匹克的比赛,除非理事会许可了另外的规程,并事先通知了各参赛协会;
3.1.2.3.2洲的比赛,除非有关洲联合会许可了另外的规程,并事先通知了各参赛协会;
3.1.2.3.3公开锦标赛(3.7.1.2),除非国际乒联执委会许可了另外的规程,并由参赛者按3.1.2.4条规定予以同意;
3.1.2.3.4公开赛,3.1.2.4条款规定的除外。
3.1.2.4不符合规程任何条款而举办的公开赛,应在报名表中说明变化的性质和范围;填写并提交报名表应被视为报名者同意包括更改内容在内的比赛条件。
3.1.2.5建议此竞赛规程应用于所有国际比赛,但在遵守章程的条件下,非会员单位组织的国际限制赛、邀请赛以及经许可的国际比赛,可以按照主办机构制定的规则举行。
3.1.2.6本规则和国际竞赛规程被认为适用于所有国际比赛,除非各项变化事先得到同意,或明确写入已公布的该比赛规程中。
3.1.2.7规程的详细说明和理解,包括器材规格的说明,应以理事会许可的《技术文书》《比赛官员手册》和《裁判长手册》的形式公布。
3.2器材和比赛条件
3.2.1批准和许可的器材
3.2.1.1对比赛器材的批准或许可,应由器材委员会代理理事会执行;如果在任何时候发现继续生产或使用某产品对乒乓球运动有害,理事会可以取消对该器材的批准。
3.2.1.2公开赛的报名表或竞赛指南应详细说明将使用的球台、球网装置以及球的品牌和颜色;器材的选择应由比赛所在地的协会从国际乒联现行批准的品牌和型号中挑选。
3.2.1.3球拍击球拍面的覆盖物应是国际乒联现行许可的品牌和型号,并在其边缘必须附有清晰可见的商标型号及国际乒联(ITTF)的标记。
3.2.1.4从秘书处可得到将球拍覆盖物粘合在球拍上的经许可的粘合剂清单。
3.2.2服装
3.2.2.1比赛服一般包括短袖运动衫、短裤或短裙、短袜和运动鞋;其他服装,如半套或全套运动服,不得在比赛时穿着,但得到裁判长的允许时除外。
3.2.2.2短袖运动衫(袖子和领子除外)、短裤或短裙的主要颜色应与比赛用球的颜色明显不同。
3.2.2.3短袖运动衫的背部可以有号码或字样,用于表明运动员、运动员的协会,或在俱乐部比赛时,表明运动员的俱乐部,以及符合3.2.4.9条款规定的广告。
3.2.2.4在短袖运动衫背部的中间位置应优先佩带被组织者制定的用于表明运动员身份的号码布,而不是广告。这个号码布应是长方形,面积不大于600平方厘米。
3.2.2.5在运动服前面或侧面的任何标记或装饰物以及运动员佩戴的任何物品,如珠宝装饰等,均不应过于显眼或反光,以致影响对方的视线。
3.2.2.6服装上不得带有可能产生不悦或诋毁本项运动声誉的设计和字样。
3.2.2.7有关比赛服的合法性及可接受性问题,应由裁判长决定。
3.2.2.8团体赛同队运动员,或同一协会运动员组成的双打,应穿着同样的服装,鞋袜除外。
3.2.2.9比赛的双方运动员应穿着颜色明显不同的运动服,以使观众能够容易的区分他们。
3.2.2.10当双方运动员或运动队所穿服装颜色类似,且均不愿更换时,应由抽签决定某一方必须更换。
3.2.2.11运动员参加世界、奥林匹克或国际公开锦标赛时,穿着的短袖运动衫、短裤或短裙等应为其协会批准的种类。
3.2.3比赛条件
3.2.3.1赛区空间应不少于14米长、7米宽、5米高。
3.2.3.2赛区应由75厘米高的同一深色的挡板围起,以于相邻的赛区及观众隔开。
3.2.3.3在世界和奥林匹克比赛中,从比赛台面高度测得的照明度不得低于1000勒克斯,且整个比赛台面照度均匀,赛区其他地方的照明度不得低于500勒克斯;其他比赛中,比赛台面的照明度不得低于600勒克斯,且整个比赛照明度均匀,赛区其他地方的照明度不得低于400勒克斯。
3.2.3.4使用多张球台时的照明水平应是一致的,比赛大厅的背景照明不得高于比赛区域的最低照明度。
3.2.3.5光源距离地面不得少于5米。
3.2.3.6场地四周一般应为暗色,不应有明亮光源,或从窗户等透过未加遮盖的日光。
3.2.3.7地板不能颜色太浅或反光强烈或打滑,而且表面不得为砖、水泥或石头;在世界和奥林匹克比赛中,地板应为木制或国际乒联批准的某品牌和种类的可移动塑胶地板。
3.2.4广告
3.2.4.1在赛区内,广告只能在规定设置的器材和装置上展示,而不能单独设置广告。
3.2.4.2赛区内任何地方不准使用荧光或发光的颜色。
3.2.4.3挡板内侧的字样和标记禁止使用白色或**,亦不得超过两种颜色,其总高度应限制在40厘米以内;建议使用比底色深些或淡些的颜色。
3.2.4.4地板上和球台端面、侧面上的标记物颜色应深于或浅于底色,或者是黑色。
3.2.4.5比赛区域地面最多可有4个广告,球台的每个侧面和每个端面可各有1个广告,每个广告的总面积不得超过2.5平方米;广告与挡板的距离不得少于1米,两端的广告语挡板的距离不得超过2米。
3.2.4.6球台两个侧面各1/2处和端面均可有一个临时性广告,该广告不得是其他乒乓球器材供应商的广告,而且与永久性广告必须有明显区别;每个广告总长度不得超过60厘米。
3.2.4.7球网上的广告应深于或浅于背景的颜色,与球网顶端的距离不少于3厘米,并且不得遮盖网眼。
3.2.4.8赛区内裁判桌或其他器材上的广告,其任何一面的总面积不得超过750平方厘米;
3.2.4.9运动员服装上的广告应受下列限制:
3.2.4.9.1制造厂家的正常商标、标记或名称,所占总面积不得超过24平方厘米;
3.2.4.9.2短袖运动衫前面和侧面不得有3条以上的广告,广告总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厘米,每条广告必须明显分开;
3.2.4.9.3短袖运动衫的背部可有一个面积不超过200平方厘米的广告;
3.2.4.9.4短裤或短裙上可有不超过2个、总面积不超过80平方厘米的广告。
3.2.4.10运动员号码布上的广告总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厘米。
3.2.4.11裁判员服装上的广告总面积不得超过40平方厘米。
3.2.4.12比赛服和号码布上不得有烟草制品、含酒精饮料或者有害药品的广告。
3.3 裁判人员的管理权限
3.3.1裁判长
3.3.1.1每次竞赛应指派一名裁判长,其身份和工作地点应告知所有参赛者及队长。
3.3.1.2裁判长应对下列事项负责:
3.3.1.2.1主持抽签;
3.3.1.2.2编排比赛日程;
3.3.1.2.3指派比赛工作人员;
3.3.1.2.4主持裁判人员的赛前短会;
3.3.1.2.5审查员动员的参赛资格;
3.3.1.2.6决定在紧急时刻是否中断比赛;
3.3.1.2.7决定在一场比赛中运动员是否可以离开赛区;
3.3.1.2.8决定是否可以延长法定练习时间;
3.3.1.2.9决定在一场比赛中运动员能否穿长运动服;
3.3.1.2.10对解释规则和规程的任何问题作出决定,包括服装、比赛器材和比赛条件的可接受性;
3.3.1.2.11决定在比赛紧急中断时,运动员能否练习,以及练习地点;
3.3.1.2.12对于不良行为或其他违反规程的行为采取纪律行动。
3.3.1.3经竞赛管理委员会的同意,当裁判长的任何职责托付给一些其他人员时,这些人员中的每人的特殊职责和工作地点应告知参赛者及队长。
3.3.1.4裁判长或在其缺席是负责代理的副裁判长,在比赛过程中应自始至终亲临比赛场地。
3.3.1.5如果裁判长认为必要,可在任何时间更换裁判人员,但不得更改被更换者在其职权范围内就事实问题作出的判定。
3.3.2裁判员
3.3.2.1每场比赛均应指派1名裁判员和1名副裁判员。
3.3.2.2裁判员应坐或站在球台一侧,与球网成一直线。副裁判员应面对裁判员坐在球台另一侧。
3.3.2.3裁判员应对下列事项负责:
3.3.2.3.1检查比赛器材和比赛条件的可接受性,如有问题向裁判长报告;
3.3.2.3.2按3.4.2.1.1和3.4.2.1.2条款规定,任意取一只球;
3.3.2.3.3主持抽签确定发球、接发球和方位;
3.3.2.3.4决定是否由于运动员身体伤残而放宽合法发球的某些规定;
3.3.2.3.5控制方位和发球、接发球的次序,纠正上述有关方面出现的错误;
3.3.2.3.6决定每一个回合得1分或重发球;
3.3.2.3.7根据规定的程序报分;
3.3.2.3.8在适当的时间执行轮换发球法;
3.3.2.3.9保持比赛的连续性;
3.3.2.3.10对违反场外指导或行为等规定者采取行动。
3.3.2.4副裁判员决定处于比赛状态中的球是否触及距离他最近的比赛台面的上边缘。
3.3.2.5裁判员或副裁判员均可判决:
3.3.2.5.1运动员发球动作不合法;
3.3.2.5.2合法发球在球越过或绕过球网装置是否触及球网装置;
3.3.2.5.3运动员阻挡;
3.3.2.5.4比赛环境受到意外干扰,该回合的结果有可能受到影响;
3.3.2.5.5掌握练习时间、比赛时间及间歇时间。
3.3.2.6执行轮换发球法时,副裁判员或另外指派的一名裁判人员均可当计数员,计接发球方运动员的击球板数。
3.3.2.7裁判员不得否决副裁判员或计数员根据3.3.2.5和3.3.2.6条款所作出的决定。
3.3.3申诉
3.3.3.1在单项比赛中的双方运动员或是在团体比赛中的双方队长之间所达成的协议,均不能改变该场比赛的裁判人员就事实问题所作的决定,亦不能改变裁判长就解释规则或规程的问题所作的决定;亦不能改变竞赛管理委员会对竞赛或比赛管理问题所作的决定。
3.3.3.2对有关裁判人员就事实问题所作的决定,不得向裁判长提出申诉;对裁判长就解释规则或规程的问题所作的决定,不得向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3.3.3.3对裁判人员就解释规则或规程的问题所作的决定不服时,可以向裁判长提出申诉,裁判长的决定为最后决定。
3.3.3.4对裁判长就未包括在规则或规程中的有关比赛管理问题所作的决定有不同看法时,可项竞赛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该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为最后决定。
3.3.3.5在单项比赛中,只能由参赛的运动员就该场比赛中出现的问题提出申诉;在团体比赛中,则只能由参赛队的队长就比赛中出现的问题提出申诉。
3.3.3.6对裁判长就解释规则或规程的问题所作的决定,或竞赛管理委员会就比赛管理方面的问题所作的决定仍有异议时,可以由有权申诉的运动员或队长,通过所属协会将问题提交国际乒联规则委员会考虑。
3.3.3.7规则委员会将就此作出裁决,作为将来决定的指南。所属协会仍可就该裁决向理事会或代表大会提出反对,但不影响裁判长或竞赛管理委员会已作出的任何最后决定。
3.4比赛的管理
3.4.1报分
3.4.1.1当球一结束比赛状态,或在情况允许时,裁判员应立即报分。
3.4.1.1.1报分时,裁判员应首先包下一回合即将发球一方的得分数,然后报对方的得分数。
3.4.1.1.2一局比赛开始和交换发球员时,裁判员在报完比分后,应报出下一回合发球员的姓名,并用手势指明发球方。
3.4.1.1.3一局比赛结束时,裁判员应先报胜方运动员的姓名,然后报胜方得分数,在报负方的得分数。
3.4.1.2裁判员除报分外,还可以用手势表示他的判决。
3.4.1.2.1当判得分时,裁判员可将靠近得分方的手举至齐肩高。
3.4.1.2.2当出于某种原因,回合应被判为重发球时,裁判员可以将手高举过头表示该回合结束。
3.4.1.3报分,以及在实行轮换发球法时的报数,裁判员应使用英语或双方运动员及裁判员均能接受的任何其他语言。
3.4.1.4应使用机械或电子设备显示比分,使运动员和观众都能看清楚。
3.4.1.5当运动员因不良行为受正式警告后,应在记分牌该运动员得分处放置一个黄牌。
3.4.2器材
3.4.2.1运动员不得在赛区内挑选比赛用球。
3.4.2.1.1在进入赛区之前,运动员应有机会挑选一个或几个比赛用球,并由裁判员任意从中取一个球进行比赛。
3.4.2.1.2如果未能在运动员进入赛区前挑选比赛用球,则由裁判员从一盒大会指定的比赛用球中任意取一个进行比赛。
3.4.2.1.3如果比赛中球损坏,应由比赛前选定的另外一个球代替;如果没有赛前选定的球,则由裁判员从一盒大会指定的比赛用球中任意取一个球代替。
3.4.2.2在一场单项比赛中,球拍将不允许更换,除非球拍意外严重损坏到不能使用。如果运动员在比赛中损坏了球拍,应立即替换随身带来的另一块球拍,或场外递进的球拍。
3.4.2.3运动员在比赛间歇时,应将球拍留在比赛的球台上。得到裁判员的特殊许可除外。
3.4.3练习
3.4.3.1在一场比赛开始前2分钟,运动员有权在比赛球台上练习,正常间歇不能练习。只有裁判长有权延长特殊的练习时间。
3.4.3.2在紧急中断比赛时,裁判长可允许运动员在任何球台上练习,包括比赛用的球台。
3.4.3.3运动员应有合理的机会检查和熟悉将要使用的器材,在替换破球或损坏的球拍以后,运动员可练习少数几个回合,然后继续比赛。
3.4.4间歇
3.4.4.1任何运动员有权要求:
3.4.4.1.1在局与局之间,不超过1分钟的休息时间;
3.4.4.1.2每局比赛中,没打完6分球后,或决胜局交换方位时,用短暂的时间擦汗。
3.4.4.2一名或一队双打运动员可在一场比赛中要求一次暂停,时间不超过1分钟。
3.4.4.2.1在单项比赛中,暂停应由运动员或指定的场外指导者提出;在团体比赛中,应由运动员或队长提出。
3.4.4.2.2请求暂停只有在球未处于比赛状态时作出,应用双手做出“T”形表示。
3.4.4.2.3在一方获得合理的暂停要求后,裁判员应暂停比赛并出示白牌,然后将白牌放在提出要求暂停一方运动员的台区上。
3.4.4.2.4当提出暂停的一方运动员准备继续比赛或1分钟暂停时间已到时,以时间短的计算,白牌应被拿走并且立即恢复比赛。
3.4.4.3运动员因意外事件而暂时丧失比赛能力时,裁判长若认为中断比赛不至于给对方带来不利,可允许中断比赛,但时间要尽量短些,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超过10分钟。
3.4.4.4如果失去比赛能力的状态早已存在,或在比赛开始前就有理由可以预见,或由于比赛的正常紧张状态引起,则不能允许中断比赛。如果失去比赛能力的原因在于运动员当时的身体状况或比赛进行的方式,引起抽筋或过度疲劳,这些也不能成为中断比赛的理由。只有因意外事故,如摔倒受伤而丧失比赛能力,才能允许紧急中断。
3.4.4.5如果赛区内有人受伤流血,应立即中断比赛,直到他接受了医疗救护并将赛区内所有血迹擦干净后再恢复比赛。
3.4.4.6除非裁判长允许,运动员在一场比赛中赢留在赛区内或赛区附近,在局与局之间的法定休息的时间内,运动员应在裁判员的监督下,留在赛区周围3米以内的地方。